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
规定
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
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
还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
近年来
道路上出现了不少
电动二轮、三轮、四轮车
那它们是否属于机动车呢
一起来了解
1
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
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119条第4款规定,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,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,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、空车质量、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、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。根据现行国家标准《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》(GB17761-1999),电动自行车是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,具有两个车轮,能实现人力骑行、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。因此,二轮、三轮电动车产品中,仅有符合《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》的电动二轮车能够纳入非机动车范畴,不符合该标准的电动二轮车,以及电动三轮车、电动四轮车等均不属于非机动车。按照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的有关规定,符合标准的非机动车是否需要登记,由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。
2
超标电动两轮车以及电动三轮、
四轮车属于机动车
根据《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》(GB7258-2012)国家标准第3.5条,摩托车为由动力装置驱动的,具有两个或三个车轮的道路车辆,但不包括电动自行车。因此,不符合《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》国家标准的电动二轮车以及电动三轮车产品属于电动摩托车,应符合《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技术要求》(GB/T24158-2009)的规定,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。
根据《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》(GB7258-2012)国家标准第3.2条,汽车为由动力驱动的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车辆,因此电动四轮车产品属于汽车范畴,应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。
为了自己的安全和合法权益
建议大家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
严格遵守交通法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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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负责
即日起至12月31日,我区将开展电动车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,重点整治驾驶电动车闯红灯、逆向行驶、非法改拼装、不佩戴安全头盔、加装雨篷(伞)、违法载人、不按规定车道行驶、乱停乱放等交通违法行为。
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,积极配合我区电动车交通违法行为整治工作,共同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,进一步提升城市文明形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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