修订后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于今年7月15日起实施。新修订的《行政处罚法》亮点颇多,特别是第三十三条规定“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,可以不予行政处罚”。这是我国法律条文里首次提出的“首违不罚”,颇具人文温度,是一次在司法实践中对“能不罚就尽量不罚或少罚”现代法治原则的成功体现。
修订后的《行政处罚法》再次明确,立法目的是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,能够依法有效实施行政管理职能,而不是“为了处罚而处罚”。既要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,又要保护当事人或相应组织的合法权益,该法规定,对于“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,可以不予行政处罚”。除了明确“首违不罚”,还对“轻微不罚”、“无错不罚”等制度,从“不予处罚”、“可以不罚”等方面确定细节。
一些变通条款也值得一提,比如增加的第66条第2款规定,“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,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,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,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。”如此人性化的变通履行,既没有损害国家法律权威,也充分考虑到当事人可能面临的实际困难。因事制宜、因人而异的变通履行措施,有利于减少来自当事人和相关群体的执法阻力,增强社会民众对法治的认可度,增强公民、法人主体依法行事的积极性和主动性。
但《行政处罚法》的人文温度只在纸面上还不够。“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,法律的权威在于执行。”要让《行政处罚法》的人文温度传递给公众,需要进一步强化公正文明执法和普法释法教育。
一方面,各级行政执法人员需要严格落实修订后的《行政处罚法》相关要求,比如确保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来履行执法实务,还比如除非法律另有规定,执法现场不得少于两名执法人员等。另一方面,行政执法人员或当不断增强文明意识,在执法过程中主动接受社会监督。通过来自当事人、媒体、公众的监督,倒逼执法主体不断完善文明执法程序,确保“首违不罚”等措施落细落实,切实保护公民、法人的合法权益。
此外,修订后的《行政处罚法》条文新增加22条,修改条文内容则多达70条,必须尽快加大社会各个层面的普法释法教育,才能将其作用发挥到最大。
“行政处罚”概念究竟应该如何界定?修订后的《行政处罚法》增补了哪些处罚手段?在推进综合执法和行政处罚权下移方面进行了哪些改革……普法释法教育过程中,既要有普遍适用的法律条文“通读”讲解,又要有针对特定群体的“精读”辨析,充分运用多种传播渠道进行普法宣传,提高公众对新修订的《行政处罚法》的认知度,让《行政处罚法》提升的人文温度得以传递到民众心中。
作者:渝西锋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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