央视新闻视频截图。
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修订草案,对《行政处罚法》作出全面的修订。修订后的《行政处罚法》于今年7月15日起实施。与前两次不同,这次不是技术上的“小修”(改),而是属于内容上的“大修”(改),而且“亮点”较多。
修订后的《行政处罚法》再次明确,立法目的是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,能够依法有效实施行政管理职能,而不是“为了处罚而处罚”。既要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,又要保护当事公民或相应组织的合法权益,该法规定,对于“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,可以不予行政处罚”。除了明确“首违不罚”法例条文,还对“轻微不罚”“无错不罚”等,从“不予处罚”“可以不罚”等方面确定细节,生动彰显《行政处罚法》的人文温度,突出体现了教育功能、能不罚者就尽量不罚或少罚的法治原则。
新版《行政处罚法》中的某些变通条款,释放出人性执法的应有温情。比如,增加的66条第2款规定,“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,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,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,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。”如此人性化的变通履行,既没有损害国家法律权威,也充分体谅到当事人可能面临的实际困难。因事制宜、因人而异用好变通履行措施,有利于减少来自当事人、相关群体的执法阻力,从而增强社会民众心目中的法治严肃性,增大公民、法人主体依法行事的社会合力。
“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”,强化公正文明执法有助进一步提高《行政处罚法》的人文温度。一方面,各级行政执法人员需要严格落实修订后的《行政处罚法》相关要求,比如确保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来履行执法实务,还比如除非法律另有规定、执法现场不得少于两名执法人员等。另一方面,行政执法人员或当不断增强文明意识,在执法过程中主动接受社会监督。只有来自当事公民或法人、媒体舆论、社会公众等多个方面的监督,针对执法力量形成了无死角、无盲区的有效监管,才能倒逼执法主体不断完善文明执法程序,确保“首违不罚”等措施落细落实,切实保护公民、法人的合法权益。
作为体现推动行政处罚制度进步的重要依据,修订后的《行政处罚法》条文新增加22个,修改条文内容则多达70条,在正式实施之际,很有必要加大社会各个层面的普法释法教育。“行政处罚”概念究竟应该如何界定?修订后的《行政处罚法》增补了哪些处罚手段?在推进综合执法和行政处罚权下移方面进行了哪些改革……既要有普遍适用的法律条文“通读”讲解,又要有针对特定群体的“精读”辨析,充分运用多种传播渠道进行普法宣传,拓展公众对《行政处罚法》的常识知晓度与法理认知面,让《行政处罚法》在不断提升人文温度中加快迸发制度活力。
作者:渝西锋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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